“‘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到底該怎么理解?有時候我覺得它就像個筐,啥都往里裝!
“我每天都在擔心自己做的工作有沒有違法,簡直像走鋼絲一樣。希望財政部盡快擬定采購文件范本,供我們學習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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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發布監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對“2019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被查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24家采購人作出責令整改處理。部分高!爸袠尅,所涉違法違規問題也較為典型。為進一步擴大研究樣本范圍,《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梳理了2017年1月-2020年10月財政部發布的涉及高校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并就相關違法違規問題與多位高校采購工作從業者進行了交流探討。其間,記者聽到不少來自一線的困惑,也感受到他們對相關部門權威指導的迫切期待。
評審因素設置問題高頻“出鏡”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017年1月-2020年10月,財政部發布的涉及高校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信息公告共60個。其中,評審因素設置問題“出鏡率”最高,有35個公告涉及這一問題。具體看來,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問題的,共17個;存在“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問題的,共7個;存在“將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為評審因素”問題的,共3個;2020年10月13日發布的信息公告中,首次出現“采購文件將AAA級信用證書、守合同重信用證書或其他行業協會、組織頒發的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的問題判定。
除評審因素設置問題外,上述60個信息公告中,存在“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問題的,共7個。存在綜合評分法使用錯誤的,共6個,其中,5個均為“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問題。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存在問題的,共6個,包括“將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資格認證和原廠商出具的授權及售后服務承諾函作為資格條件”“設置供應商有本地注冊的服務機構或者與本地機構有委托協議等不合理要求”等。存在“未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問題的,共5個。存在“采購文件規定采購人可對供應商進行處罰”問題的,共3個。此外,部分項目還存在“采購人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未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將資格審查或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購文件購買階段進行審查”“采購文件指向特定產品(品牌)”“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適用法律和采購程序錯誤”“采購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形式答復質疑”“采購需求及技術要求不完整、不明確”等問題。
縱向上看,最近兩年,隨著對相關政策理解、把握的深入,“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將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資格認證和原廠商出具的授權及售后服務承諾函作為資格條件”“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采購人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等問題逐漸得到較好糾正;而“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未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等問題仍頻頻出現,發人深省。
問題的根本指向是如何構建科學高效的采購交易機制
“表面上看,高校采購工作中暴露的問題、與供應商的摩擦似乎越來越多,其實恰恰表明更多供應商開始關注并投入到高校采購市場。另外,這些暴露的問題并非‘孤例’,而是近些年政府采購業界共同面臨的痛點、難點問題!蹦暇┐髮W招標辦公室主任戴詠梅表示。
戴詠梅分析,近年來,各級政府都在過“緊日子”,削減一般性支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不斷壓縮。高校政府采購預算雖然也有所下降,但降幅偏小。加之黨中央、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出臺一系列優化科研管理機制、改進科研經費和科研儀器設備耗材采購管理的政策舉措,激發出高校采購市場更多活力與潛力。此前很大程度上被“忽視”的高校采購市場,吸引了更多供應商和社會人士的關注。一方面,高校大部分采購項目與政府PPP等項目相比金額偏小,但資金來源穩定,供應商的回款和收益有保障,因此供應商愿意參與。另一方面,高校采購工作或許在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整體而言是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供應商營利空間并不大,這或許與某些供應商的“期待”不符,采購工作中的瑕疵也就比較容易成為投訴、舉報的“雷區”,高校采購相關案件也隨之增多。
大連理工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公室主任于青補充介紹,高校政府采購逐步完善主要集中在最近十年。與設置部門集中采購中心的中央預算單位不同的是,中央直屬高校,尤其是京外高校的采購項目多數委托給社會代理機構,而社會代理機構水平不一,高校沒有足夠的采購人員進行監督,確實會暴露一些問題。同時,受制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尤其是在簡政放權、取消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認定行政許可的背景下,部分地區社會代理機構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堪憂,亟需加強指導。
一位不便具名的專家則認為,上述信息公告中集中凸顯的評審因素設置等問題,并不僅僅是高校采購工作本身的問題。其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根本指向是如何構建適應各類采購對象特點、符合市場規律的采購交易機制,而這正是我國現階段深化政府采購改革難以回避的問題。即,在賦予采購人明確采購需求的權利以及供應商選擇合理報價的權利的前提下,如何針對不同的采購對象設定不同的采購程序、評審規則、評審方法?“理論是灰色的,實踐之樹常青!边@些實踐中的困惑,必將在所有采購從業人員的上下求索中推動我國政府采購改革不斷邁向縱深。
建議豐富公告內容擬定采購文件范本
多位受訪者告訴記者,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就像風向標,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稍顯遺憾的是,公告內容往往只陳述了案件經過、處理結果,對處理原因以及深層次的法理剖析較少著墨,讓人不免有“只知道No,不知道How”之感。
“希望公告內容能夠更詳細一些,畢竟各地、各高校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理解程度不一,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需要財政部的權威指導!彼拇ù髮W招投標與采購中心主任何艷提議。比如,什么是“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由于概念不明,爭議較大!捌渌袠I協會、組織頒發的證書、獎項”又是指什么?有必要進一步予以明確!霸u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也是如此,在某個具象的采購項目中,到底哪些指標可作為評審因素?這些指標怎么和分值相對應?東北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中心副主任梁振舉例,由于不清楚信息公告中深層次的處罰原因,指標A不能設置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那么,與A相似或者相反的指標B可以嗎?對于不得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部分受訪者亦持有異議。他們都希望財政部能夠對不同采購對象進行分類指導,研究擬定采購文件范本。
華東師范大學招投標與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劉勇指出,“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非?简灢少徫募幹频闹腔,評分標準既要防止違背有關政策規定,又要考慮切合采購目標,努力讓采購結果“物有所值”。首先,應明確采購需求的重點和核心內容;其次,制定評分標準時,只能將與投標報價和采購標的質量相關的技術或服務指標設定為評審因素;最后,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量化的,指標量化后,評分標準的分值還必須量化到具體的分值區間,并且這個區間必須是合理的。然而,理解政策相對容易,實際操作中的“度”不易把握。采購人未及時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則可能存在一些客觀原因,比如有些學校的采購管理、合同管理由不同部門負責,在溝通協調環節耽誤了時間,并非主觀故意。
“要求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量化的,意在最大限度規避評審中的主觀因素干擾。但是,有些指標很難量化,甚至無法量化,比如服務類采購中供應商的服務態度、人文關懷這類有‘溫度’的指標,必然涉及主觀評價。我們嘗試過各種辦法,比如用供應商的履約評價來代替,效果并不好。因為一旦將這類指標變成數字,所有供應商都能在投標文件中堆砌出一堆數字來‘交差’!庇谇嗾f,這是自己最頭疼的問題之一,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給予明確指導。
“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出現問題較多是‘學藝不精’所致,但評審因素設置確實難以把握!贝髟伱氛J為,采購文件好不好,取決于采購人、代理機構的專業度和責任心。擬完采購文件后,只要采購人、代理機構雙方碰頭,細細“過”一遍,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問題容易避免。不過,由于采購標的涉及不同行業,隔行如隔山,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必懂行,想要準確找出與供應商報價相關的技術和服務指標作為評審因素,況且是多個能夠量化的指標,真的很難。對此,她建議發動各地政府采購行業協會,細分領域,研究擬定不同行業的采購評分標準及采購文件范本,再由財政部予以指導,從而倒推評審規則的細化完善。她為記者提供了一份2020年6月由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浙江省家具行業協會共同編制的《政府采購——家具采購項目需求標準》,頗具代表性。需求標準應隨著市場變化而調整,要構建長效機制,對于行業協會是很大的挑戰,需要上下齊心,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