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852號建議的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張璐在兩會期間提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善科研單位政府采購政策的建議》,其中建議適當提高科研機構政府采購靈活性,對此,財政部答復稱,近年來,財政部、國務院先后采取措施擴大高校、科研院所采購自主權:一是財政部2016年印發《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中央高校、科研單位可依法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對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等。二是國務院2018年印發《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確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蒲性核鶓e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落實上述政策:一是細化內部管理規定并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簡化科研儀器項目特別是研制類項目采購流程,優化內部管理、特事特辦等規定和程序;二是加強需求管理,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選擇適宜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多種采購方式并存,增強科研項目采購靈活性,提高采購效率。
針對建議中提出的科研項目政府采購計劃追加相關問題,財政部介紹,根據現行政府采購制度管理規定,包括科研院所在內的中央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報財政部備案。對于預算批復后立項的科研項目以及在科研進展中需要臨時追加采購計劃的項目,為提高采購效率,《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將此類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調劑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科研院所可自行調劑政府采購預算,通過主管預算單位報財政部備案后,據此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按政府采購規定程序組織采購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張璐還建議適當放寬采購合同簽訂兩天內必須進行采購合同公示的規定。對此,財政部答復稱,及時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包括科研單位在內的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合同。對于建議中提到的“2個工作日公告采購合同期限太短,不易實現,容易超期”的問題,下一步,財政部將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請立法部門修訂政府采購法規時統籌考慮。
此外,關于張璐提出的單一來源采購中“受物價上漲等因素影響,原來規定的10%的比例可以適當進行調整”的建議,財政部表示,考慮到該條款是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需提請立法部門研究。目前,財政部也已啟動政府采購法修訂的研究工作,將結合實際認真研究,提請立法部門修訂政府采購法時統籌考慮。